戀愛數月兩次流產,女子手持男友所寫的“欠條”起訴到未央區法院,要求男方按“欠條”支付感情補償款。那么,這樣的“欠條”有效嗎?法院又是如何處理的呢?
女子流產引起兩張“欠條”男友拒絕支付并反訴
女子許某與鄭某曾是男女朋友關系,雙方于2016年9月相識,認識后一周便確立關系并同居生活。同年12月,許某懷孕,后流產,鄭某于今年1月給許某出具了一張“欠條”,上面寫著:“鄭某與許某在交往過程中給許某帶來了人生中的傷害,現給于補償,補償金額為10萬元,2017年6月30日付一半,余下部分2017年12月30日付清”。寫下“欠條”的第二天,許某用鄭某的手機將鄭某支付寶中的3.6萬元轉到自己賬戶。
今年4月,許某再次懷孕,后來自行前往醫院做了人流手術。5月,許某將鄭某叫到她的住處,要求鄭某對其“補償”,鄭某不同意,兩人發生沖突,鄭某報警,在派出所民警的調解下,鄭某同意再支付許某2萬元感情補償款,并寫下了“欠條”:“鄭某欠許某感情補償款2萬元,約定2017年6月1日一次性支付”。
后來,許某拿著“欠條”多次找鄭某討要“欠款”,鄭某都拒絕支付。
今年7月,許某起訴到未央區法院,要求鄭某支付“欠條”所載明的款項。鄭某則提起了反訴,請求確認他為許某出具的欠條無效,并返還自行轉走的3.6萬元。
未婚同居有違公序良俗“欠條”無效 雙方和解撤訴
庭審中,許某認為兩次人流給她的身體造成了很大的傷害,今后懷孕的幾率很小,堅持要求鄭某按照“欠條”所載內容支付補償款。鄭某則認為,他和許某自由戀愛,他在許某的逼迫下打“欠條”,并非其真實的意思表示。
庭審后,考慮到該案應從有利于原被告生活出發,主審法官告知原告許某,她與被告未婚同居有違公序良俗,該“欠條”應為無效;又告知鄭某,希望與許某協商解決此事,鄭某同意撤回反訴,不要求許某返還自行轉走的3.6萬元,因許某的身體確實受到了傷害,他愿意再補償許某1萬元,許某同意。至此,許某與鄭某均撤回起訴,互相予以諒解。
針對此案,辦案法官提醒,未婚同居現象比較普遍,因同居懷孕進而流產的也不在少數。雙方在同居期間,男方往往為女方出具欠條載明“青春損失費”、“感情補償”、“分手費”等,但法院對該類“欠條”是不予支持的。“該類欠條屬于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,不適用合同法;未婚同居不符合社會公序良俗,而且這種情況下的欠條不具有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,該欠條的約定無效。”辦案法官也提醒未婚女性,感情補償費法律不保護,自尊自愛才能免受傷害。